《“二奶”持遺囑 告原配索財產被駁回》追蹤
  南都訊 記者朱鵬景 “二奶”拿著男子王大強的遺囑,到法院狀告原配,要求繼承男子遺產。珠海兩級法院均認定其違背公序良俗,均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南都昨日報道)。昨日,該案件引發眾多網友討論,既有支持法院判決的,也有認為應當遵遺囑,將屬於丈夫的財產分配給原告。
  違背公序良俗 判決無不當
  廣東粵廣律師事務所張揚律師認為,在中國人目前對婚姻與社會道德的觀念之下,這樣的判決並無不當。民法通則確實有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民事主體的行為應當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風俗,不得違反國家的公共秩序和社會的一般道德,即通常意義所指的公序良俗。該案中將夫妻的共同財產遺贈給非法同居的“二奶”,確屬違背良好的社會風俗。
  昨日不少網友也發表了自己的看法。《人民法院報》官方微博“@人民法院報”表示,“該判決具有一定的典型意義。在明知對方有配偶的情況下與其同居,遺贈行為無效。保護法定婚姻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公序良俗。”
  遺囑有效 道德問題交給道德
  但認證為民法教師的“@萬國民法段波”則對該判決表示反對,“我始終堅持捍衛私法自治,遺囑有效。法官應該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7條作為斷案依據。在有明確規則的情況下,不宜適用原則或行使自由裁量權。道德的問題交給道德,一般情況下不宜由法律解決。把財產遺贈給情婦或者遺贈給紅十字會的性質沒啥區別,都不違反公序良俗(但後者未必會被確認無效)。”
  法院判決忽略了公平原則
  廣西思貝律師事務所阮子文律師則認為,法院的判決雖然照顧了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則,但同時卻忽略了另外一個重要原則———公平。在兩人共同的公開生活的15年中,鄺飛飛確確實實是存在對王大強的照顧行為,是存在付出的,雖然原配提出其動機是侵占財產,但法律不判斷動機。以公序良俗原則去推翻公平原則,法院的判決還值得商榷。
  [案情回顧]
  “二奶”持遺囑索財產
  法院以有悖公序良俗駁回
  王大強與馮小菲於1972年結婚,1984年王大強起訴離婚,香洲區法院以感情尚未破裂為由判決不准雙方離婚。1991年12月馮小菲與王大強開始分居,1995年起鄺飛飛與王大強共同生活。
  2010年2月25日王大強病危,當日在醫院立下遺囑,將某處房產歸其所有的產權部分及其去世後應得的工資等全部收入和其他財產歸鄺飛飛所有。遺囑中所涉房產系王大強與馮小菲於1989年共同購買。
  2010年3月王大強又手寫一張欠條,稱鄺飛飛自2000年3月開始對其護理,現已欠薪21.5萬元。鄺飛飛以此起訴王大強及馮小菲,要求兩人支付10年的護理費21.5萬元。香洲區法院2010年5月判決,確認鄺飛飛與王大強系非法同居關係,並非雇佣關係,駁回了鄺飛飛的訴訟請求。鄺飛飛不服上訴,珠海市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此後,馮小菲提起與王大強的離婚訴訟,2011年4月香洲區法院審理,雙方同意離婚,並平均分配房產。但當年5月王大強去世,該案未經判決以撤訴結案。
  王大強去世後。鄺飛飛持該遺囑將馮小菲告上法庭,主張王大強對夫妻共有房產應當分得50%份額,價值23萬元,根據遺囑,應當由她全額繼承。馮小菲則認為,在王大強出具遺囑後,鄺飛飛起訴王大強,之後也一直沒有照顧王大強,可見其侵占財產的目的明顯。
  香洲區法院經審理,確認了王大強遺囑的真實性,但王大強在與馮小菲婚姻關係尚存的情況下,將自己的財產遺贈給與之有同居關係的鄺飛飛,有悖公序良俗,故其遺贈行為無效。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鄺飛飛的訴訟請求。鄺飛飛不服,上訴至珠海市中院,二審法院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原標題:“二奶”該不該按遺囑繼承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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