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單從條款看,“新消法”直擊要害,並對泄露個人信息的經營者處以重罰,網購商品也有了“說理”的依據,可謂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的一大突破。
  但細細想來,其要真正成為保護個人信息、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利器”,尚需一系列人性化配套措施,如個人信息被泄露後消費者如何取證、維權等問題,都需要相應配套措施。
  此外,不斷高漲的維權成本依然是“攔路虎”。不破解“追回一隻雞,得殺一頭牛”的維權窘境,“新消法”怕只能停留在文件上。
  期待相關部門及時出台“新消法”的配套措施,確保工商行政、質量監督等部門在處理維權糾紛時堅持便民、利民原則,儘量降低甚至免除消費者維權所需的鑒定等費用,同時,進一步簡化程序、降低消費者的維權時間成本。唯有如此,“新消法”才能變得有力且好用,真正成為維護消費者權益的“利器”。  (原標題:新消法須人性化措施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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